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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监管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小贷协会 2016-06-21

    各市(州)金融办,省内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监管,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维护我省正常金融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转变经营和发展理念。各小额贷款公司要充分把握当前我省经济运行的新常态、新情况和新问题,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积极承担支持薄弱领域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的社会责任。要端正经营思想,坚持“民生金融”的市场定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合规经营意识,确立支持薄弱领域和民生事业发展的责任目标,实行差别化的浮动利率,鼓励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执行优惠贷款利率。要坚持正确的经营导向,合理制定经营发展目标,从经营计划和绩效考核入手,纠正不切实际的快增长、高回报的经营理念,从源头上杜绝发放高利贷的冲动。

    二、严格执行利率管理规定。各小额贷款公司以自有资金发放的贷款利率,必须严格控制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内;若分为利息和费用两部分收取的,其利息和费用之和同样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各小额贷款公司以再融资中心、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外源渠道融资所得资金发放贷款,其利率必须严格控制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3倍以内;若分为利息和费用两部分收取的,其利息和费用之和同样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此外,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利用不合理的计结息、加罚息等方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不得在贷款利率之外以本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等名义,向贷款客户收取与贷款无关的资金使用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借发放贷款之机,要求客户接受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或通过任何隐蔽方式在账外收取贷款利息和其他费用;不得以担保名义收取客户担保费、保证金等;不得提前向客户收取贷款利息;禁止单笔1万元以上大额现金交易。

    三、提高贷款利率透明度。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的贷款利率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在贷款协议和合同中应显著标明,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充分了解利率和利息类收费的内容、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开业批复文件、《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行业自律联合声明》等,承诺不违反规定收取贷款利息和其他任何费用。省金融办将通过官方网站公布监督电话,督促规范经营行为。

    四、坚决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一旦发现直接或间接、公开或变相发放高利贷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以事实为依据,采取单行或并行实施通报批评、约谈高管、责令限期整改、当年年审不予通过等监管处理措施,绝不姑息迁就。对经核实确实存在重大利率违规行为且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省金融办将依据《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规定,撤销其设立批复文件,缴回《经营资格证》,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各市、州金融办要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频度,全面掌握辖内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利率政策的新动向,发现问题并核实无误后,及时向省金融办报告。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要密切与当地公安、工商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多渠道设立社会监督举报电话,鼓励实名举报,发现问题及时向省金融办报告。

    五、严禁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挪用或抽逃资金、暴力催贷及擅自扩大业务范围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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